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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婚后父母出資所購房屋分割規則

發布日期:2022-12-16    作者:張穎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span>

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情形是,父母為子女婚后購買房屋支付了部分價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該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規定,若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原則將該出資的首付款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情況下,在當事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父母為當事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除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購置房屋款項的情況之外,根據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都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結婚后的財產所有權歸屬認定處理時,首先要適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則,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來認定是否為夫或妻一方所有。這也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的一般處理原則。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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