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就業丨疫情背景下勞動用工爭議熱點難點
發布日期:2022-12-02 作者:趙榮烈律師
引言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復影響,近幾年勞動關系領域面臨諸多新情況、新挑戰,部分行業用人單位面臨較大的生產經營壓力,部分勞動者面臨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勞動關系不穩定性增加,勞動關系矛盾日益凸顯。
為解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諸多困惑,趙榮烈律師以問答形式就疫情背景下的雇傭關系,合同管理、工資發放、返崗復工、工傷認定、勞動關系處理等熱點問題進行解讀并提出建設性意見,以期維持非常時期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擔責任、共克時艱。
問: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勞動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絕錄用?
答:不可以。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行政司法聯動保障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號)的規定,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以曾經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陽性等為由,拒絕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復者等勞動者;不得發布含有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擅自非法查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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