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反索賠仲裁案
發布日期:2022-11-28 作者:牟金海律師
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委托代理人:牟金海,律師。
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陜西延長石油(集團)XX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寶塔區。
上列當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發生糾紛,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本會于2016年3月9日依法受理后,本會主于2016年4月14日組成仲裁庭。2016年12月26日,本案本訴部分,本庭已先行作出[2016]延仲裁字第030-1號裁決。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請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反訴稱,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申請人承包了被申請人吳起至延煉輸油管道工程雙河-甘泉站管道安裝工程(二標段),該工程由被申請人提供主材料,申請人負責施工,現該工程已完工。2014年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進行了審計,審計得出該工程管線實際里長為92.94 公里,但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領取的管材里長為97.02公里,多領取了4.08 公里的管材。而被申請人提供的管材均經過專業公司防腐保溫處理,每公里管材的防腐保溫費用為198419.11 元,申請人多領取管材的防腐保溫費用為809549. 96元,被申請人僅扣除了裸管費用,未扣除防腐保溫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同時,為確保該工程順利完工,陜西XX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增援施工,增援部分的施工費為5341511.12 元。被申請人既向陜XX建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又向申請人予以支付,并將該部分的施工費計入了申請人的施工費中,申請人對增援部分的施工費應返還被申請人。請求: 1.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賠償其多領取4.08公里管材的防腐保溫費用809549.96元以及相關的運輸費用; 2.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多支付的工程款5341511.12 元; 本案的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針對反請求,申請人辯稱,雙方在結算97.02 公里管材費用時已經扣除了4.08 公里管材的防腐保溫費用,不存在多領取的情況,申請人施工是用被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施工,剩余的材料全部退還給被申請人,防腐保溫和采購鋼管都是被申請人完成的,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與陜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是分別于被申請人簽的合同,分別施工,分別結算,被申請人已經表明他們和陜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結算完畢,他們之間的結算申請人從來沒見過,也沒有參與過,不存在向被申請人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5341511.12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6月2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申請人承包了吳起至延煉輸油管道工程雙河一甘泉站管道安裝工程(二標段),工期為170天,從2007年7月9日至2007年12月25日;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合同方式確定,按照施工設計、設計變更、施工驗收規范、現場簽證所確定的工作量據實結算;合同的暫估價為57280000 元,其中被申請人供應的主材費為50690000元,安裝費為6590000元。2008年11月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吳起一延煉原油管輸工程安裝工程變更協議》,因設計變更增加河流
穿越20處公路穿越26處、各種管道光纜交叉50多處,共計370米;因地形復雜導致二次、三次倒管,合計850余根;人工勾機布管28km; 增加推力支墩預制、安裝61個;增加孟家灣、魏家灣手動、電動閥室;彎管數量增加200多個等;竣工日期由2007年12月25日變更為2008年11月30日;合同價款中安裝費由暫估6590000元變更為暫估11480000元。2012年3月20日,陜西華德誠造價工程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委托單位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管輸公司吳延線二標段安裝工程審核報告》,該報告載明: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報送的管輸公司吳延線線路二標段安裝工程報審總造價為59546971.64 元,經審核核
減573293.44元,審定工程造價為58973678. 20元,其中被申請人供應材料款為48215123.29 元(申請人使用部分為45706595元,陜西化建使用部分為2508528.29元),施工費為10758554.94元。在該報告附件《工程預(結)算審核定案表》上施工單位即申請人和建設單位即被申請人均加蓋了單位印章。
200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申請人將工程轉交其他公司進行施工。施工方的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被申請人提供的161根管材予以盜取,陜西省甘泉縣人民法院在2009年處理該刑事案件中,給被申請人退回17根管材,退還贓款17萬元。為此,造成申請人多領取了被申請人的管材用于施工建設。
受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對陜西XX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工程,陜西長城工程造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對吳起---延煉原油管輸項目雙河-孟家灣線路安裝工程(一分司)工程結算價進行審核,審定的工程造價為1732184.8 元;陜西華鼎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對吳起-延煉原油管輸線路站安裝(雙河-孟家灣線路安裝)工程的造價進行審定,審定的工程造價為1142818.07 元;陜西長城工程造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對吳起---延煉原油管輸項目---各個場站(甘泉站罐基陰極保護、南泥灣站、關家溝站、關家溝電氣儀表、場站安裝綜合簽證)工程、(線路各閥室電氣儀表、 雙河-孟家灣線路、關家溝一甘泉線路、南泥灣-甘泉線路)安裝工程的結算進行審核,審定的工程造價為38829504. 73元。陜西中潤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9日對吳起-延煉原油管輸工程場站及線路安裝工程的結算進行審核,核定的工程造價為26893531. 83元。2018年9月11日,陜西萬隆金劍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如下鑒定意見: 1. 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多領取管材的長度為2.22km; 2. 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多領取的管材防腐保溫費用為440490.42 元; 3. 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多領取的.管材運輸費用為18111.45 元; 4. 申請人實際的施工費為10510505. 34元。
本庭認為,依據鑒定意見,申請人從被申請人處多領取了2.22km 的管材,被申請人為此支付的防腐保溫費和運輸費,系申請人的履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害,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支付該費用,本庭予以支持。從被申請人反請求和陳述的事實來看,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將本屬于案外人陜西XX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工程款予以領取,或者說被申請人將本應支付給該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給了申請人,但從雙方簽字認可的陜西華德誠造價工程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與陜西萬隆金劍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來看,二者審定的施工費相差248049.6元(10758554. 94元-10510505.34 元),之所以會有差異,按照鑒定人當庭的說明,系計算錯誤導致的。據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將陜西XX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施工費予以領取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庭不予支持。鑒于陜西華德誠造價工程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雙方均簽字蓋章確認,而鑒定意見出現的差異系計算錯誤導致,不屬于本案的爭議范圍,本庭不予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中石化XX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申請人陜西延長石油(集團)XX公司防腐保溫費用440490.42元、管材運輸費用為18111.45元,共計458601. 87元。
二、駁回被申請人陜西延長石油(集團)XX公司的其他反請求。反訴仲裁費59000 元、鑒定費120000 元,申請人中石化XX有限公司承擔仲裁費4425元、鑒定費9000元,被申請人陜西延長石油(集團)XX公司承擔仲裁費54575元、鑒定費11000元。被申請人已預交,申請人應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將仲裁費用支付給被申請人。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撒銷。
首席仲裁員:仲裁員:
延安仲裁委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師案評:
工程總包管理難,結算審核是一關;倘若此關有疏忽,超結款項易失誤;事后發現時已晚,相爭不下糾紛起;再尋審計求幫助,依約仲裁法保護
相關法律問題
- 姚律師你好,工程已經完工了,拖了多年找仲裁部門還管這種事情嗎?有 2個回答
0
- 甲方將工程承包給乙方,乙方將工程的部分項目承包給丙方,丙方完工后 12個回答
0
- 甲乙方在結算工程款時,乙方對該工程采取了墊資的承包方式(未約 12個回答
0
- 工程干完了一直不給工程款 11個回答
0
- 我問一下我是建筑勞務工程收了建筑公司工程款,超過結算金額,我們后 4個回答
0
發布咨詢
相關文章
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