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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辯解影響自首的成立嗎

發布日期:2022-11-10    作者:李慶律師

被告人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辯解影響自首的成立嗎

作為一名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人辯護時,介入案件后總想第一時間找到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節,如果對定罪沒有爭議的,首先會考慮有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其次在考慮酌定情節。其中自首就是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在案件中會經常遇到,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但是對情節認定往往會與司法機關有不同的認識,包括我們辯護人也一樣,由于站的角度不同,考慮問題方式方法會有區別。

一、那么在認可司法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但是對行為的性質有不同的看法,往往被告人出于本能的反應、角度的不同及法律的理解等等因素,會作出與司法機關觀點不同的辯解,這種情況自首還能成立嗎?
答: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 法釋〔2004〕2號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二、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們再來看看什么是自首以及自首對被告人量刑會帶來哪些影響?
1、什么是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自首對被告人量刑有什么影響?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到案件中,有的案件認定自首后會對當事人會從輕減輕處罰(包括不起訴),有的會判處緩刑,在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因為自首或許會保住一條命。
總而言之,權利需要爭取,天道酬勤,爭取了才會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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