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時不知對方無駕照,發生事故后車主擔責嗎?
朋友來借車,以為對方有駕照,未經核實便將自家車借出。出了事故才知道朋友并沒有駕照,車主是否需要為事故承擔責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基本案情張小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于2020年9月27日21時35分許,與對向行駛的李小國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李小國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小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小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涉案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本案被告王小江,張小華借用車輛時王小江外出務工,車輛管理人為其妻子趙小秀。趙小秀在交警部門的陳述為,見張小華經常開車,不知道張小華沒有駕駛證,張小華借車時以為他有駕駛證就將車借給了他。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已根據另案生效判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李小國198000元。對于交強險外的損失,李小國又訴至法院要求張小華、王小江賠償。法院審理經法院查明,李小國的損失總計374222.76元,交強險外損失176222.76元(374222.76元-198000元)。關于以上損失的分擔,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以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李小國自行承擔20%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80%賠償部分,在實際侵權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之間如何劃分責任的問題。本案系車輛管理人趙小秀向外出借車輛,相應責任應由其承擔,鑒于趙小秀與機動車所有人王小江的夫妻關系,且庭審中王小江主動表示愿意加入債務,結合原告李小國未列趙小秀為被告的情形,對于該部分過錯責任判決由王小江承擔,具體責任份額,結合本案案情按總損失的20%酌定由王小江賠償35000元,余下損失105978.21元由被告張小華賠償。案例解讀本案在審理中需要厘清以下思路:首先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非機動車駕駛人負事故次要責任,機動車一方應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80%符合法律規定;其次該機動車又存在借用的情形,管理人趙小秀在出借車輛時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作為一個理性人應當主動要求查看駕駛證而不是僅憑借“誤以為有”就可以,因此應認定趙小秀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再次,車輛管理人的過錯責任系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因連帶責任是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該過錯責任法條規定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是按份責任;最后,本案還涉及到債務加入,車輛所有人王小江自愿加入其妻子趙小秀的過錯責任承擔,原告又自愿放棄要求趙小秀承擔責任,因此本案最終對該部分過錯責任判決由王小江承擔。(文中均為化名)法官提醒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對外出借車輛時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駕駛資格、是否飲酒等情形,不要隨便出借,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另外對自己的車輛也一定要盡到管理義務,保管好車輛鑰匙,否則若他人因車輛未被妥善管理好而擅自開走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不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車輛,若存在上述情況,車輛投保的商業險對受害人的損失不予賠償,交強險賠償后也可以向侵權人追償,最后的責任都是由侵權人自行承擔。大家一定要知法、守法,莫要等到事故發生后再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lt;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聲明:本文來源“山東高法”公眾號,在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