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可以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
發布日期:2022-10-30 作者:李開宏律師
【裁判要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債務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清楚、理解合同內容,同時也表明其放棄核實債權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主觀上具有與不特定的債權人成立借款關系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概括性授權??瞻捉杩詈贤南嚓P內容被明確后,對該債務人理應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11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北襄陽宏遠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張灣鎮航空路98號。
法定代表人:李牧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鑫,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曙光,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孫麗君,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彰好,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點點,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再審申請人湖北襄陽宏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酒店)因與被申請人孫麗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終3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宏遠酒店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終363號民事判決及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104號民事判決;駁回孫麗君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二審法院認定“因宏遠酒店公司上訴自認李紅新曾將蓋有宏遠酒店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給案外人委托其代為借款”明顯與庭審不符,且該基本事實認定缺乏證據證明。二審法院對這一基本事實的錯誤認定直接導致本案所謂的借款合同認定為合同成立并生效。事實上,盡管孫麗君提出了借款協議證據,但根據其代理人自認,“孫麗君沒有見過李紅新,借款協議上的孫麗君簽名及利率系事后填寫”。李紅新不認識孫麗君,沒有與孫麗君談過借款的事,也沒有委托楊慶找孫麗君借款。孫麗君沒有證據證明訟爭借款協議項下宏遠酒店或李紅新與孫麗君達成借款合意的事實。在此情況下,應認定為合同不成立。(二)二審法院認定“宏遠酒店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對方,其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概括性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處可以填寫相應的內容”,這一基本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證明,且明顯與事實不符。首先,二審庭審中孫麗君的代理人自認“孫麗君沒有見過李紅新,合同是交給楊慶的,合同中的出借人、利率欄均是空白的”。宏遠酒店的代理人李紅新并不認識孫麗君,李紅新將該份協議交給楊慶,并非交給所謂的“合同相對方”孫麗君。其次,李紅新將協議交給楊慶時,并未委托其借款,沒有作出授權的行為或意思表示。李紅新找楊慶借款,不僅因為其熟悉楊慶,知其有實力出借該筆款項,而且因為雙方有諸多交易往來,借款后可以抵銷其債務。孫麗君不認識李紅新,在不具備信任基礎及資金實力的前提下,不可能將該筆巨款出借給李紅新。(三)兩級法院認定借款協議時間從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一年期間,沒有合理證據證明。首先,孫麗君立案時提交的借款協議載明的借款時間為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6日,這與可能借款的資金用途“過橋”是一致的,因為資金過橋后,銀行的貸款馬上就放款了;其次,宏遠酒店如果不是過橋需要資金,在銀行放款后根本不需要再借資金,因為借出的資金宏遠酒店自己沒有,而是直接打到了楊慶所控制的公司,這與常理不符;再次,孫麗君的民事起訴狀所寫的借款時間是十天,即從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6日,與其起訴時提交的借款協議一致。(四)孫麗君二審庭審中自認借款協議上的出借人簽名孫麗君、利率2.4%/月系事后添加,且該二項關鍵合同內容并未與宏遠酒店達成合意。宏遠酒店及其代理人李紅新并不認識所謂的出借人孫麗君,更未找其借款,該份借款協議系偽造。(五)一審時,因本案所謂的借款經辦人李紅新因涉嫌其他犯罪而被異地關押,一些事實只有在同他核實后才能明了。因此本案在一審時,在無法見到李紅新的情況下,無法核實清楚。本案二審時,宏遠酒店在同李紅新核實后,得知借款協議系偽造,宏遠酒店請求孫麗君出庭接受質詢、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對本案關鍵證據進行鑒定,二審法院未依法進行,屬嚴重的程序違法。
孫麗君提交意見稱,(一)關于本案雙方之間借貸行為的事實過程。2015年7月間,宏遠酒店的實際控制人李紅新因公司經營需要急需資金2400萬元,故向襄陽雅可商務區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慶提出了借款要求。楊慶本人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提供該筆款項,但向李紅新表示其侄女即孫麗君有實力出借款項,李紅新同意后將蓋有宏遠酒店印章且出借人信息是空白的借款合同交給楊慶。楊慶在拿到合同后找到孫麗君籌款,在經孫麗君同意后楊慶將該借款合同交給孫麗君,由孫麗君作為出借人與宏遠酒店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宏遠酒店向孫麗君借款24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十天。合同簽訂當日,孫麗君即向宏遠酒店指定賬戶匯款2400萬元,宏遠酒店收到孫麗君出借的款項后也未提異議,正常使用。在借款期限屆滿后,宏遠酒店因資金短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在宏遠酒店的請求下,孫麗君為寬限還款日期將《借款協議》的借款期限由十天延長至一年,但一年期滿后孫麗君多次請楊慶與宏遠酒店協商還款事宜,宏遠酒店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后本案借款合同的經辦人李紅新因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被咸寧警方異地羈押,孫麗君隨即起訴至法院要求宏遠酒店償還借款本息。(二)關于本案圍繞雙方之間借貸關系產生的法律問題。1.李紅新將蓋有宏遠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給案外人委托其代為借款,孫麗君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孫麗君已履行了出借義務,該借貸行為的發生事實并無爭議。孫麗君作為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協議和支付憑證,而宏遠酒店對其辯稱的理由均未舉證證明,且宏遠酒店收到款項后正常使用,沒有退款或提出任何異議的行為也足以證明雙方借貸法律關系實際存在。宏遠酒店主張本案借款系李紅新向楊慶所借,但除了李紅新的單方陳述外宏遠酒店并未提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無法證明楊慶為出借人。根據宏遠酒店在二審時提供的會見筆錄中李紅新的陳述,李紅新把借款合同交給楊慶時并未要求楊慶在出借人信息一欄簽字,在楊慶表示“沒事,把錢給到位就行了”時仍把出借人信息是空白的借款合同交給了楊慶,并對該筆借款“具體怎么付的、分幾筆、從哪兒來也不清楚”,足以證明李紅新以默示的形式作出了委托楊慶代為借款的意思表示,并通過楊慶達到了借款的目的。2.本案《借款協議》中出借人簽名及利率“月2.4%”雖系孫麗君事后填寫,但因宏遠酒店對合同內容的概括性授權,二審判決認定本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4%并無不當。3.二審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且該程序問題不影響本案借款合同的成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宏遠酒店與孫麗君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李紅新系宏遠酒店的前股東,且系宏遠酒店法定代表人李牧遠的父親,涉案《借款協議》系李紅新代表宏遠酒店簽訂,宏遠酒店對此沒有異議。從宏遠酒店二審期間提交的李紅新的詢問筆錄來看,李紅新對借款2400萬元的事實并未否認,只是稱其不認識孫麗君,其是向楊慶借款,并將簽章后的合同交給楊慶,交給楊慶時,《借款協議》上的出借人及利率約定均是空白的。關于為什么合同上沒寫借款人,李紅新回答“楊慶稱:沒事,把錢給到位就行了”。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李紅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其清楚、理解合同內容,同時也表明其放棄核實債權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后果,主觀上具有與不特定的債權人成立借款關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關內容被明確后,對宏遠酒店理應具有約束力。二審認定李紅新曾將蓋有宏遠酒店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給案外人委托其代為借款,宏遠酒店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對方,其行為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概括性授權并無不當。本案針對同一借款事實雖存在兩份《借款協議》,但無論借款期限的約定為“十天”亦或是“一年”,在孫麗君已經履行出借2400萬元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均不影響《借款協議》的效力。如前所述,在李紅新將出借人及利率約定均為空白的《借款協議》交給楊慶后,《借款協議》上出借人孫麗君的簽名、利率“月2.4%”雖系事后添加,亦不影響雙方之間《借款協議》的真實性。二審認定宏遠酒店與孫麗君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無不當。
本案一、二審期間孫麗君均委托了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宏遠酒店二審期間的訴訟代理人已經前往看守所對李紅新進行了詢問,而孫麗君亦認可《借款協議》上孫麗君的簽名及利率“月2.4%”系事后添加,故二審法院對宏遠酒店申請孫麗君出庭接受質詢、申請法院對李紅新進行詢問、申請對《借款協議》中孫麗君簽名及其手印、“月2.4%”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未予準許并無不當。
綜上,宏遠酒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湖北襄陽宏遠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包劍平
審 判 員 杜 軍
審 判 員 關曉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楊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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