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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會怎么判及其完善方向

發布日期:2022-07-01    作者:周鈺淇律師

醉駕會怎么判及其完善方向
——上海刑辯律師拆解危險駕駛罪
執業經驗第024號
案情簡介:
2020年5月,被告人余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海市X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0年9月X日凌晨X時許,被告人余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牌號為皖KXXXXX小型轎車從上海市X區X鎮X路X號出發至本市X區X鎮,后駕車返回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對被告人余某進行血樣提取和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X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發后于2020年9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月X日被取保候審。上海市X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X日作出以下刑事判決: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判決后,上海市X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X分院支持抗訴意見并認為,原審被告人余某在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一審判決僅對新罪作出判決,未予數罪并罰,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原審被告人余某對于抗訴沒有意見。其辯護人對抗訴沒有異議,但提出余某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一審判決后沒有上訴,體現了悔罪態度,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上海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余某曾因醉酒駕駛被X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然余某不思悔改,在上述判決未執行以前,又無證醉酒駕車,足見其主觀惡性程度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應酌情從重懲處。原公訴機關在提出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時,未考慮到上述從重情節,存在明顯不當,不應予以采納。原審被告人余某在X區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未執行以前又犯新罪,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原判量刑不當,適用法律有錯誤,應一并予以更正。上海市X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X分院支持抗訴意見及出庭意見正確,予以采納。原審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余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X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6刑初XXXX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連同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決定執行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罪名解析:
據可靠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刑事案件中,排名靠前的罪名主要是:危險駕駛罪28.5萬件,盜竊罪16.8萬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9.6萬件,故意傷害罪9.5萬件,詐騙罪9.1萬件,交通肇事罪6.2萬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4.7萬件,強奸罪4.2萬件,尋釁滋事罪3.7萬件,搶劫罪3.5萬件。
截止到2022年6月28日筆者在某科法律數據庫中做以下檢索,搜索詞:危險駕駛罪,共1,683,214條結果;搜索詞:危險駕駛罪+醉酒駕駛,共1,142,921條結果。醉酒駕駛類目案件在整個危險駕駛罪類目中占比高達67.9%,而危險駕駛罪入刑標準共有四種情形,其余三種總共占比才32.1%。再結合另外一個數據,醉酒駕駛機動車入刑的時間是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開始的,距今也才不到12年,平均每年大約十萬起醉駕的刑事案件,這還只是公開的數據,真的就挺離譜的?;趯崉罩凶砭岂{駛機動車類型的危險駕駛罪(以下簡稱為“醉酒型危險駕駛罪”)在整個危險駕駛罪類目中占比如此的突出,故本文暫且只重點解析該行為。
法條原文是這樣表述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在筆者看來,可做如下簡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在理論上即可入罪。其中“道路”、“機動車”兩個詞匯在今天的法律條文中已經有了較為充分、完善的解釋。“醉酒”這個詞匯在司法解釋中也能找到對于它的解釋。“駕駛”一詞,本文暫且參照詞典中的描述解釋即“操縱車、船等運載工具行駛”。
對于醉酒駕駛,法律條文中沒有附以“情節惡劣”、“嚴重后果”等等限定條件。因此,有學者認為,它是屬于基于行政目的考量下設立的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該行為,則構成本罪。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醉駕酒精含量采取的是絕對標準,即達到80mg/100ml 就構成危險駕駛罪。
相關司法解釋為醉駕的出罪已經提供了理論指導,2017年5月份出臺實施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該文件中規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綜合考慮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只是在實務界中,司法機關對于醉駕的出罪仍然非常謹慎。
目前比較特殊、少見的醉酒危險駕駛行為有:未駛出車位型、短距離挪動型、車內睡覺型、隔時酒駕型、被醉駕肇事型、送醫治療型等等及其他情況。雖然少見,但實踐中也活生生的例子也不少,這些特殊情形對將來法條的進一步完善、修正有著很強的參考意義。
律師解讀:
篇幅限制,本文謹站在以下角度拆解分析該罪名。首先是在該罪名相關的實務判例中,關于駕駛的車輛是否應當能夠被認定為機動車存在一定的爭議。以儲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審行政判決書為例,原告酒后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超標電動車,被被告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原告認為,被告執法的地點確實在原告工作的廠內,而非道路。原告駕駛的是超標電動車,不是機動車。道交法所稱的機動車,針對車輛本身就是機動車,而非經鑒定符合機動車定義的非機動車。另外,道交法針對的是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而非是在私人空間內的車輛。
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觀點。一是被告提供的《福建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閩方司鑒[20XX]車檢字第XXXX號)中表述“……該車主要技術參數與性能,符合國家標準(GB7258-2012)關于輕便摩托車的定義。”“提交檢驗的無牌二輪電動車,其主要構造、技術參數和性能,符合國家標準關于機動車的定義。”據此,涉案二輪電動車系超標電動車,具有輕便摩托車的屬性,屬于機動車范疇。其次,原告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確認,應視為其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無異議,原告在接受被告執法檢查時屬于酒后狀態。再次,原告儲某主張其并未在道路上駕駛超標電動車。從被告提供的執法記錄儀拍攝的視頻可見,20XX年X月X日,被告沿著溪邊X路至惠崇X路跟蹤一輛行駛在道路上的無牌電動車,X點X分X秒,該電動車在人行道上右拐,被告跟隨其右拐后,發現原告儲某正騎行在該電動車上,隨即要求原告下車接受檢查。據此,原告主張其并未在道路上駕駛超標電動車,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相類似糾紛的另一個判例——
唐某與北京市某區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行政管理及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為例。唐某實施了醉酒后駕駛電動二輪車的行為。
唐某認為,北京某車輛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20XX]車鑒字第XXX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寧波XXXX號牌電動二輪車為兩輪輕便摩托車、為機動車的定案依據;鄞州交警委托車輛類型鑒定的行為違法,被告寧波交警認定該鑒定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鄞州大隊認為,唐某醉酒后駕駛電動二輪車在途經路口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唐某、案外人鄔某均承擔此事故的相應責任。唐某向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請復核。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決定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二審法院認為,鄞州交警委托北京某車輛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車輛類型鑒定的行為系其在履行交通事故處理職責過程中所作的調查環節之一,其屬于過程性行政行為,并不直接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時,案件的后續發展中,法院在對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調查核實、專家論證之后,未發現該意見書存在違法問題。
另一個方面則是站在理論角度,該罪名在面對眾多的新興技術比如無人駕駛技術時,是否能夠做到完全的包容評價?駕駛具有無人駕駛模式的汽車時進行醉酒駕駛,是否能夠得出由于駕駛員使用了無人駕駛模式而不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結論?這點是不是也值得探討一下。
其實無人駕駛技術中并不是所有的無人駕駛等級都能完全依靠車輛輔助系統進行“無人”操作的。其中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并于2022年3月1日實施的GB/T40429—2021號國標文件認為,駕駛自動化等級以自0級至5級共劃分6個級別,從0級(又名應急輔助)的有限制的設計運行范圍到5級(又名完全自動駕駛)的在排除商業和法規因素等限制之后的無限制的設計運行范圍。所以筆者認為駕駛自動化等級是以駕駛過程中駕駛員對駕駛行為的參與度高低作為劃分標準。
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案件的嫌疑人類型中的青壯年男性占比非常大,這類人往往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社會中的主要勞動力,由于危險駕駛罪而從社會運轉所需要的人轉變為社會管控和幫教的“前科人員”。嫌疑人進去之前可能只是會喝點酒,進去之后可能被里面的“人才”同化,出來之后什么亂七八糟的事都會做。罪犯之間“交叉感染”的概率非常高,很容易增加再次犯罪發生率,增加國家的維穩支出,對正常的社會運轉造成極大的負擔。
對于嫌疑人來說,醉酒駕駛的法律后果非常嚴重。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需要對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并發癥”負責(本人不能從事某些相關職業或擔任特定職務;喪失相關資格;可能會影響本人及子女的政審;日常生活中被區別對待等等)。由此失去國家的信任而被打上“敵對化”的標簽,事實上喪失原有的國民待遇。
醉酒型危險駕駛罪中的“駕駛”、“道路”和“機動車”其法律意義上的含義隨著科技的變革在不斷的被賦予更新、更全面的描述,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法律層面的認定標準是不是也需要隨之調整,來順應時代的發展。
律師建議:
針對該罪名可做如下調整:
①增加事前預防手段,積極主動的干預醉駕行為;
②在“醉酒”的法律含義方面做些文章,適當提高入罪門檻;
③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以行政處罰等刑罰之外的手段適當代替一昧的刑事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妨害安全駕駛罪】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部門規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第一條:“...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第一項第三條:“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在醉酒狀態下,應當先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進行人身安全檢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帶領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醒酒約束場所...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確認當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
第四項第十四條:“完善查處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后駕駛機動車時,檢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指導意義】(一):“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醉酒駕駛等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吊銷駕駛人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對構成犯罪的,刑事處罰與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不互相排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是一種資格罰,旨在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類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吊銷持證人所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非吊銷某一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名詞解釋:
一、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機動車: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歡迎點評、探討。
周鈺淇 律師
202 2 年 6 月 30日
創作于上海博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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